2006年12月9日,济阳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月19日,徐某家属委托张法水律师在该案侦查阶段为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该案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担任徐某的辩护人。
张法水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徐某,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和解答法律咨询,充分保障了徐某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此后,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张法水律师又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徐某,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2007年12月24日,徐某贩卖毒品案在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法水律师依法出庭为徐某辩护。在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依法调查取证和全面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张法水律师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贩卖毒品罪”罪名含义的理解
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对贩卖毒品罪进行过定义解释,只是说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而什么是“贩卖毒品”却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对“贩卖毒品”我们只能按照汉语的语义来分析,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在其382页对“贩卖”一词是这样定义的: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由于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以“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买进毒品再卖出以获取利润,但如果用这个定义来指导实际生活就会发现,医院正常的给病人开出相关管制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也符合这一定义,即医院也具有获取利润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治病救人。因此,从刑法意义上来看应当如此定义“贩卖毒品”,指行为人仅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买进毒品再卖出,也就是说行为人买进毒品再卖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只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没有别的任何目的,如果还有其他医疗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定义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更不能认定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二、被告人徐某第一次卖给孙某两支杜冷丁针剂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2006年12月29日13时至29日16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某的讯问笔录(检察院卷宗第9卷)中有如下内容:
问:你把第一次卖给孙某的经过讲一下?
答:我当院长后,孙某经常到我们卫生中心去玩,时间长了我们就认识了。2003年春节前后,我一个人在办公室时,孙某找到我,讲他的一个亲戚有病,需要杜冷丁用,我觉得很熟,就答应给他开了杜冷丁针剂(100MG/支)二支(他说的名字后,我给他开了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他拿着处方,直接到药房拿的药,也没有给我钱。……
2、2007年1月1日12时至1日15时侦查机关对孙某的讯问笔录(检察院卷宗第9卷)中有如下内容:
问:你第一次从卫生中心谁那里购买的杜冷丁片剂、针剂?
答:从徐某那里买的。2003年春节前几天的一天,我到社区卫生中心,……说话时,我对徐某说:家里有个癌症病人,需要杜冷丁,你给开点吧?他说行,让我以后再买杜冷丁时拿病人的麻醉卡和病历,并问我病人的姓名,我就乱编了个名字,他开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并签上他的名字。……
通过上述两份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徐某第一次开给孙某两支杜冷丁是基于相信孙某将杜冷丁用于病人的叙述,被告人徐某主观目的是为了开药治疗病人,而不是为了获取所谓的利润。因此,这一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徐某开给钱某杜冷丁针剂、片剂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徐某开给钱某杜冷丁针剂、片剂的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理由有二:
1、钱某的乡村医生的特殊身份,使被告人徐某对于钱某购买杜冷丁的说法有着极高的信任度,这就决定了徐某开给钱某杜冷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疗病人。
2、就钱某将从徐某处获得的杜冷丁部分用于病人的事实来看,徐某对于钱某自身说法的信任更有着扎实的事实基础。
(二)指控被告人徐某开给钱某杜冷丁针剂、片剂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存在着几个重要疑点无法排除和进行合理解释。理由是:
被告人徐某和钱某对于双方交付杜冷丁相关过程的供述存在着以下几个重大矛盾之处:
1、关于开始和最后交付杜冷丁的时间;
2、关于双方交付杜冷丁的地点;
3、双方交付的次数;
4、关于最后一次交付的杜冷丁数量和金额。
(注:因涉商业秘密,以上辩护意见在上传时有省略)
四、被告人徐某是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在2006年12月9日10时至9日12时30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某的首次讯问笔录(检察院卷宗第9卷)中,被告人徐某向侦查机关详细说明了自己是自动投案的这一过程,在庭审中徐某对此又予以了认真阐述,而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前也认可了徐某是自动归案构成自首的观点。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构成自首予以认定,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徐某一贯表现良好,辩护人提交的济阳县卫生局《关于徐某有关情况的证明》和该局的两份表彰文件充分说明了此点。而被告人徐某归案后一直认罪态度好,又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其有着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现。希望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考虑。
六、本案的发生有着特殊的背景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也提到济阳县相关部门对于杜冷丁的使用管理较为松懈,尤其是对于杜冷丁片剂的使用根本没有限制性规定,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辩护人对此予以高度赞同。
而辩护人提交的《济阳县曲堤镇政府财政所证明》显示,自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底,镇财政给被告人徐某等人每月只拨付200元的工资,这样的工资连被告人徐某等人基本的生存都保障不了。我们政府讲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为了生存,被告人徐某等人在某些情况下就对杜冷丁的开出放松了标准。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另一个重要社会原因。
希望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判决时能充分考虑到以上两个特殊的背景,能对被告人徐某从宽、从轻处理。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法水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第一次卖给孙某的两片杜冷丁不属于贩卖毒品;徐某构成自首;徐某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也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应当从轻处罚。最终,该案取得了徐某被判处缓刑的良好效果。